关于印发《ku游官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
法》的通知
校属各单位:
《ku游官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》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印发,请遵照实施。
ku游官方
2014年12月17日
ku游官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》、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、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、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等文件精神,加强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,保证教学、科研安全,保护环境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物品,是指列入国家标准《危险货物品名表》(GB12268-2005)和《剧毒化学品目录》,以及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、环境保护、卫生、质检、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、未在《危险货物品名表》和《剧毒化学品目录》中列入的,在我校使用的各类爆炸品、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腐蚀、放射性、液化气体(含压力气瓶)、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它危险物品(以下统称“危险品”,附件1-附件7)。
第三条 各部门在购买、储存、使用、运输和销毁危险品时,必须遵守本办法。
第二章 危险品购买和运输
第四条 购买危险品时,须以部门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《危险物品申报统计表》(附件8),详细写明品种、数量、用途等。附《危险物品申购审批表》(附件9),由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,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,保卫处审批,经分管部门校领导及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,由使用部门会同保卫处向公安部门申办准购手续。待获取相关准购证后,由资产处按国务院颁发的有关条例规定,持《危险物品准购证》向经营危险品的部门统一购买。购买爆炸物品,还必须持有辖区公安机关核发的《爆炸物品采购证》才能采购。进货后再通知申请单位到指定地点填写《危险品领取及使用登记表》(附件10),领取危险品。《危险品领取及使用登记表》,分别由使用部门、归口管理部门、保卫处、资产处存档。
第五条 在装运危险品的过程中,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装运作业,防止发生意外及人身伤害事故。
第六条 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品严禁同车装运,如氧气、氢气等;易燃物品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,严禁氧气瓶、强氧化剂同车装运;易燃烧、爆炸和有毒的化学危险品应专车提运。
第七条 轻拿轻放,防止撞击、拖拉和倾斜。
第八条 对于遇火、遇潮易燃、易爆或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,装运时应采取隔热、防潮措施。
第九条 对使用单位急需使用少量的易燃、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试剂,需到外地购买时,必须两人以上同行,严禁私自乘座公共交通工具随身携带。
第三章 危险品使用
第十条 教学、科研实验需领用危险品时,实验室应按实际消耗量领用,危险品管理人员有权限量发放。
第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源的使用应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,应由使用人负责办理领、借手续。放射物品和放射源使用后,应立即送回指定地点,协同专职保管人员查验认可后,方可办理核销手续。
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品的部门和个人,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,以免出现事故。
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品时,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,按规定穿着防护服装,配戴手套,防护眼镜。
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库房及实验室盛装化学危险品的容器,在启闭前后,保管或使用人员必须进行认真检查,规范操作,消除隐患,防止火灾、爆炸、中毒等事故发生。
第四章 危险品储存及保管
第十五条 危险品库及使用部门的危险品储存室(柜),须有明显警示标志,设专人负责,双钥双锁,对危险品进行集中管理。严格领用手续。
第十六条 危险品入库(室、柜),必须有两人在场,进行检查、登记、校核。
第十七条 危险品库(室、柜)应根据物品的种类、性质,设置相应的通风、防爆、泄压、防火、防雷、报警、灭火、防晒、调温等安全设施,并符合有关安全、消防条例规定。
第十八条 危险品应分类、分项存放,相互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,不得超量储存。
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的室(柜)存危险品要根据其性质和特点,分类分室(柜)存放,严禁将性质相反、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同室(柜)存放。
第二十条 对于遇火、遇潮易燃、易爆或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,不得在露天、潮湿、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。
第二十一条 对在空气中自燃、遇水反应、碰撞易引起爆炸的危险物品,按其特殊存放要求妥善管理,并定期进行检查。
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易燃或自燃气体的气瓶、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与氧气钢瓶存放一处。各种压力气瓶要定期进行技术检验,严禁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,以确保安全。
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物品要放在铅罐内,剧毒物品要放在保险柜中,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。
第二十四条 对库存危险物品,应进行不定期检查,防止因挥发、变质、分解所造成的自燃、爆炸事故,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。
第二十五条 设有危险品储存室(柜)的环境内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。
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内的化学试剂及易燃、易挥发化学品等存量不得超过7天。
第二十七条 对于爆炸品、剧毒化学试剂、药品,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,精确计算用量,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,严禁在实验室过夜存放。
第五章 爆炸品、剧毒物品购买、领发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爆炸品指用于非军事目的、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、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、导火索等点火、起爆器材等;剧毒物品指氰化物、三氧化二砷、黄磷等物质。
第二十九条 爆炸品的申购、使用、存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《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》相关条例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条 爆炸品、剧毒物品应设专人采购,专车运输,专人押送。
第三十一条 爆炸品、剧毒物品(含放剧毒物品库的其他毒品)到校后,押车人员应立即通知爆炸品或剧毒物品保管员、保卫人员共同检查后,办理入库手续,未入库前押运人员不得离开爆炸品、毒品车,检查项目是否相符(查毛重)。保管人员需经保卫处审查、备案,专门训练,考试合格,发给证件,方能操作。
第三十二条 爆炸品、剧毒物品库(室、柜)须设双钥双锁。定期定时通风,领用时由保卫人员和保管员共同开启钥锁,严禁闲杂人员入内。
第三十三条 领用爆炸品或剧毒物品单位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,携带符合要求的包装容器。领用爆炸品、剧毒物品单位及人员应在保卫部门备案。实验需领用爆炸品、剧毒物品时,凭有实验中心(室)主任、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的《爆炸品、剧毒品领取及使用登记表》(附件11),写明爆炸品或剧毒物品名称、实验项目名称、实验使用量、种类/属性、分类等级、规格、数量等,经资产处、保卫处审批,由爆炸品、剧毒物品领用人、库管人员和保卫人员共同在场,按实际用量严格发放。《爆炸品、剧毒品领取及使用登记表》,分别由使用部门、归口管理部门、保卫处、资产处存档。
第三十四条 爆炸品、剧毒物品称重必须准确无误,称量时必须有人在旁监护,称好后登记发放数量,保证帐物相符,不得有盈亏发生。如发现盈亏现象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。爆炸品、剧毒物品的卡片、帐目要清楚,不得随意涂改。
第三十五条 提取剧毒物品的工具不得随意串用。
第六章 废弃危险品管理
第三十六条 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应根据实际用量购置,避免产生废弃危险品。
第三十七条 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(1989制定)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(2004修订)》的规定,对固体废物进行妥善处理,不得随意倾倒。对于酸碱废液必须进行自然中和后方可排放。
第三十八条 使用化学试剂的实验室,必须配备废液回收装置,要将试验后的化学废液分类回收,禁止倒入下水道。
第三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空容器、变质废料、废溶液、废渣等应予以妥善处理,严禁随意抛洒。
第四十条 对于过期及无标牌的危险品,必须经公安部门鉴定后,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保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处理。
第四十一条 严禁将废弃危险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、贮存、处置的经营活动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四十二条 使用危险品部门的负责人,要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。学生使用危险品时,实验工作人员应详细指导监督,讲授安全操作方法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。凡因误导、失查等引发的不良后果,应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在进行妥善处理的同时,认真进行事故分析,查明原因,制定整改措施。严重时,应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第四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,造成废弃危险品污染环境的单位,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,并应及时上报保卫处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。
第四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,由学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,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第四十五条 危险品使用部门,应根据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危险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。
第四十六条 学校非教学部门使用危险品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《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》(建院字〔2009〕77号)同时废止,由教务处、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共同负责解释。
附件1:危险货物品名表.doc 附件2:《剧毒化学品目录》(2002年版).doc 附件3: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.doc 附件4: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.doc 附件5: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.doc 附件6: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62号.doc 附件7: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 第26号.doc 附件8:危险物品申报统计表.doc 附件9:危险物品申购审批表.doc 附件10:危险品领取及使用登记表.doc 附件11:爆炸品、剧毒品领取及使用登记表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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